赛事转播由观众当导播?“自由视角”技术让冬奥观赛身临其境******
你是否想象过,通过任意视角“无死角”观察比赛细节的新体验——随意滑动手机屏幕,比赛转播画面便相应转换角度,当选定角度松开手指,画面即以新的视角和位置播放;借助“子弹时间”技术,在比赛过程中“凝固时空”,全方位观看运动员的竞技瞬间……
“这个技术让我们坐在家里却好像置身赛场,360度想看哪里就看哪里,紧紧跟上瞬息万变的赛场形势。”使体育赛事观众感到新奇的这一体验,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冰雪项目交互式多维度观赛体验技术与系统”中,由优酷参与研发的历时两年多研发的“自由视角”视频技术所带来的。该技术于2021年4月亮相“相约北京”冬季体育冰上项目测试活动,分别在国家体育馆、五棵松体育馆运行测试。
赛事转播新技术的惊艳亮相,进一步推动着科技创新与冬奥赛事深度融合。通过我国企业自主研发的“自由视角”视频技术对冬奥冰雪项目进行示范播出,观众可使用电视、手机或VR设备,通过自主交互连续改变视角和位置,既可以让画面静止以观察某一个比赛瞬间的不同角度,又可以让画面保持流动而不打断比赛,让观众自己当“导播”,突破传统的定点和被动式观赏赛事,提升用户观赛体验。
观众体验自由视角观赛
“我们看到的画面并不是由相机单纯拍摄的,而是通过算法渲染出来,根据三维程序补充出来的。”优酷“自由视角”系统课题负责人盛骁杰介绍,在测试活动中,国家体育馆内的U型架上共架设40台相机,总长度达210米。通过三维重建和渲染,可以渲染出任意时长和帧率的精彩特效片段,相当于1200台相机同时拍摄拼接的效果。无须特殊装备,也不用专门的带宽,仅需手持5G手机,搭配5G网络,冰雪“发烧友”就可以便捷实现高质量的交互式观赛。
据了解,在内容生产上,“自由视角”技术能嵌入转播信号,实现多角度、清晰的即时三维比赛细节还原。针对冰球比赛,这一技术以重点镜头和氛围镜头为侧重,能够让观众感受到冰球赛事独特的魅力。此外,该技术可协助裁判更快速、精准地做出判罚,还能使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日常训练中多角度直观回顾场上细节。“它可以直接植入到普通的转播当中,比如场上比赛的某一瞬间,观众或裁判没看清楚,系统可以随时生成一个360度的信号提供给裁判和转播商,能够很好地解决判罚和观赏方面的问题。”盛骁杰说。
“‘自由视角’技术的目标是建立交互式多维度观赛体验系统。具体来讲,我们想实现全新的观赛体验。”“科技冬奥”重点专项“冰雪项目交互式多维度观赛体验技术与系统”项目负责人、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陈宝权表示,这一技术的第一个特点是实现了多视点观赛功能,第二个是交互性,观众可以决定自己的视点,选择其最舒适的视角去看精彩的比赛。同时,“自由视角”技术还实现了多终端的观看,除通过电视收看外,还支持手机端和VR设备观看。“戴着VR设备,不需要手的交互,而是通过人们身体的自然交互,VR设备的视角能使我们进一步达到身临其境的观赛体验。”
工作人员对自由视角视频直播作测试
事实上,在应用于北京冬奥会赛事转播前,“自由视角”技术已成功落地多档综艺节目及CBA、CUBA等体育赛事场景。而测试活动中所使用的“自由视角”技术和以往的应用有所不同,项目组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端到端自由视角点播和直播系统,将8K“自由视角”系统从现场阵列采集、云端三维重建、编码传输到终端解码渲染都做到了端到端实时处理,从而达到能够支持冬奥相关赛事直播的技术水平。(孔繁鑫)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